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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討論土地使用管制的論點,總是將焦點放在限制個人使用,據以達成分區劃設的目標。
例如,農業區存在的目的是為了促成合理農業使用,搭配的公共設施以農水路為主,任何干擾皆被視為違規使用。
問題來了,農地是個人財產,地主的想法不一定與管制規則一致,這時候怎麼辦?
地主有兩個選擇: 申請變更,違規使用。
申請變更成本較高,對個人而言,經常被忽略,更何況,申請了也不一定會通過。
違規使用變成常態。
這時候,我們要問的是,個人土地、個人合理使用,政府真的需要介入嗎?
政府難道不能限縮自己的規劃及管理權力於供大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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