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百餘公頃的社子島被禁限建50多年,從沒有都市計畫到有都市計畫,從有都市計畫到執行都市計畫方式的選擇,眾說紛紜,要聽誰的?誰來執行?誰受害?誰受益?
這句話: 爭議不在規劃內容,而是開發手段採區段徵收。這麼說,真的合理嗎?真的可行嗎?
還是,可能對,但是不可行,如果這樣,誰來負責?
如果規劃內容沒問題,只剩下執行方式,面對八千多位地主,聽誰的?誰來整合?
原地改建代表的只是社子島一部分土地,剩下的土地呢?維持現況?
即使如此,誰可以原地改建?改建如果是權利,改建者的義務是甚麼?
誰是多數?誰是少數?這是重要議題嗎?如果是,多數與少數之間存在何種關係?
假設強迫11個聚落,9個聚落,或者四大聚落達成共識根本不可能,那麼透過參與式規劃能夠達到甚麼共識?
系統性公共設施的畫設與選取,誰來負擔?通過誰家?用誰的土地?假設地主不同意,系統性公設是否就此放棄?
除此之外,分成11、9、4區塊的規劃模式是否同時包括建成區與外圍農地,還是聚落優先,農田先捨棄?假設如此,何來公共設施用地的選項?
原地改建是權利,是發展權的爭取,義務呢?義務呢?
現地居民有優先性,然而在資本主義及財產權保障基礎上,非在籍地主的權利放在何方?誰來維護?
迫遷不可取,安置不可行,非在籍地主的貪婪不可兼顧,試問,規劃者及執行者還有甚麼介入空間?
黑白之間的灰色地帶,或許可以透過參與式規劃取得些許成果,但是剩下的?
現況人口與計畫人口之爭?
社子島現況人口約一萬一千人,計畫人口設定在三萬人,如此一來就產生將近兩萬人的落差。
都市計畫有沒有可能將人口壓在一萬人,僅就現況進行必要的調整?當然可以。
都市計畫將計畫人口設在三萬人,等於開發強度提高,如此一來,很多的現況,包括堤防高度、填土高度等工程做為,勢必會改變地形地貌現況。
這個選擇如何進行?誰來決定?
換句話說,當自救會與倡議者公開表示,他們對規劃內容沒有太多意見,問題出在全區區段徵收,兩者就存在些許矛盾,不是嗎?
再發展區及聚落保存的定義
在主要計畫及防洪計畫的框架下,社子島有沒有可能進一步劃設建物密集再發展區,成為區段徵收剔除區?有可能,但是不容易。因為現行全區區段徵收工程涉及填土高度的計算與執行,一旦出現剔除區,假設6處10公頃,這些地區無法被列入工程範圍,如此一來,再發展區就會變成下陷孤島區。
其次,聚落保存並非建築密集區而已,理論上,聚落範圍應該是大於再發展區,聚落的形成與運作當然與周邊農地、水圳、樹林等有密切關係,在區段徵收工程壓迫下,聚落保存是龐大的人為工程,也需要更多的地主配合。說很簡單,執行起來更困難,遑論其間涉及的土地分合及公共設施用地指派等,即使走都市更新路徑都不容易達成。
換句話說,除非現行都市計畫打掉重擬,否則在現行主要計畫框架下,可行性更低,且財務計畫可能更緊張。
社子島何去何從?
從反對者角度看,都市計畫應該重來,繼續修補已經於事無補。
問題是,反對區段徵收者有想過嗎?重來代表禁限建延續下去,整建維護作為無法有效推展,更重要的,贊成現成計畫者,又會如何反彈呢?
你的前提與我的前提不一樣,誰負責?
當一方主張,堤防不用加高,導出的規劃想像是維持現況,不用墊高土地,原地改建即可。
另一方卻主張,堤防要加高、土方要填高,規畫才能完備,新的街廓與公共設施配套變成必要條件之一。
不同前提導出不同規畫作為及規劃內容,如果這時候將規劃權交給低堤防學派,他們的作為誰來背書?誰來執行?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