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有一部法律叫做: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這個存在58年的辦法乃根據建築法97-2條,由中央政府訂定,交由地方政府執行的奇怪法律,因為根據這部法律,違章建築只有拆除辦法(第三條),沒有任何輔導機制。
反之,還有一部法律叫做工廠管理輔導法,專門針對”未登記工廠”,也就是所謂的違章工廠。根據該辦法第33條: 為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有關機關擬定相關措施辦理之;輔導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日起至一百零九年六月二日止。這部法律很奇怪,可以排除一堆法律規定: 前項輔導期間屆滿前,特定地區內之未登記工廠,不適用第三十條第一款、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有關違反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及建築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處罰之規定。
違章建築要拆除,違章工廠卻要輔導? 這個先天條件,一方面令人不解,另一方面也種下種種令人疑惑的地方公權力撞上地方生活文化,注定失敗的命運。違章建築處處可見,政府選擇拆除。數量相對較少的違章工廠只在固定地區出現,政府卻選擇輔導合法化。
違章建築面面觀
根據1957年通過的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二條,違章建築為建築法適用地區內,依法應申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方能建築,而擅自建築之建築物。也就是說違章建築是依法應申請執照、卻擅自建築之建築物。然而,建築物自己不能申請執照,需要有人(A)申請、有人(B)建築、有人(C)核准執照、有人(D)使用,才能成為有意義之建築物。這是建築週期論,違反者,一律拆除。
A有幾種可能性:地主或屋主,兩者應該沒有專業能力提出申請,頂多是提出需求,然後請求專業者協助申請許可,進而滿足自我空間需求。
B是建築從業人員(建築師、土木包商、水電包商等)。理論上而言,沒有B的協助,A的需求沒辦法自力滿足(除非我們社會允許自力造屋、或者在原住民特區自己的房子、自己蓋),B的角色很多元,但是簡單的說,就是協助A完成他所要的建築空間。
C是地方政府,有人申請,不一定核准。既然沒人申請,那當然就是與政府無關的事務。
D是使用者,可能是屋主本人,也可能是違章建築的承租人,也就是所謂的無辜第三者。既然已經走到完工階段,使用者很難抗拒不使用的選項。
我們要問,一部已經通過58年的法律,為什麼台灣社會至今依然存在大量的違章建築?這部法律到底出了甚麼問題?難道除了新舊違建的分別外,我們沒有其他可能的選項嗎?
其次,屋主沒辦法自己蓋房子,為什麼違章建築拆除是屋主的事情呢?有能力、有技術蓋房子的專業者,為什麼從來沒有在違章建築處理辦法中出現過?房子是他們蓋的,不是嗎?專業者為什麼在違章建築的處分中,始終缺席?他們不用負擔任何責任嗎?
性產業面面觀
維基百科指出,台灣性產業是指台灣的性交易相關的產業,從過去清朝到現今社會都一直存在著,而其適法性則因屬社會的黑暗面及民眾對社會期待,而從合法行業轉變成為非法、地下的產業,隨著全面禁止帶來的社會地下問題增加,民間也有除罪化、立法管理娼寮的呼聲。目前,在台灣從事性產業的女性比例較高。
另一個大家常聽說的名詞: 八大行業(酒廊、酒店、舞廳、按摩、理容、理髮院、KTV、MTV、茶室、咖啡廳、三溫暖等),維基百科的說明如下: 特種營業是台灣一群定義模糊的營業場所,又稱八大行業、特定營業、特種行業、色情行業等。特種營業與色情、性產業、性工作有或多或少的關聯,未必是、也未必不是性工作。政府常常取締特種營業,或對場所進行斷水斷電。八大與性交易似乎永遠扯在一起。
雲林縣東勢鄉民代表會於2011年底為「維護國民健康、防制相關犯罪」,決議把鄉內私娼寮規畫為性交易專區,建請縣政府辦理;縣府則表示中央應先設示範區,才不會讓地方政府無所適從,最後決定退回申請案。話說,東勢鄉公所後方有一排私娼寮,已有四十餘年歷史,原本僅有近十間矮房,但台北市廢公娼後加上台塑六輕建廠引入大批勞動人口,私娼寮日益興盛,目前已增至卅戶左右,每當夜幕低垂,不少尋芳客在此徘徊流連。東勢鄉代會召開臨時會,副主席張揚科與多名鄉代、村長聊起地方發展,認為東勢鄉缺乏觀光景點,若能將原有的私娼寮合法化,應能帶動地方發展,於是在會議中提議成立「性交易專區」,獲出席七名鄉代一致通過。
性需求與性交易實際存在,我們的社會卻不願意將性交易除罪化,甚至還一度只罰娼、不罰嫖(後來修正為兩者皆罰),這樣的社會氛圍造就的是更多的黑市交易,對需求者與供給者皆無保障,反而讓中間者(特種行業經營者)成為黑市的壟斷者。
違章建築與性產業關聯性?
性交易存在已久,一個巴掌打不響,有需求(消費者)、有供給(性工作者),性交易自然會以各種方式存在,就好像違章建築一樣,地主與屋主有需要,又有人願意提供土木建築技術協助屋主完成空間改造,當然就構成一個完整的市場鍊。
各級政府明知性交易無法避免,且取締成本高不可攀,卻寧願以鴕鳥心態在法律上禁止性交易,甚至反對性專區或類似機制的存在。同樣地,違章建築需求永遠存在,只要土木建築包商願意提供建築服務,違章建築一日無法消除。
除非,我們願意改變違章建築名稱為: 土木建築包商非法興建之建築物,將政府執法標的轉向建築技術提供者,而非屋主,否則違章建築拆除將遙遙無期。同樣地,罰娼不罰嫖,雖然出發點剛好跟違章建築取締呈現相反的邏輯,實際效果卻一樣不彰。
面對此困境,誰能說違章建築與性產業差很多?器官移植,政府要查。招牌太大太醜,政府要查。不實廣告,政府也要管。
既然是保障消費者的國度,為什麼面對違章建築使用者與性產業使用者,政府只管人民,不管那些可有權力的中介者呢?
為了維持交通秩序,我們在各大路口設置昂貴的攝影器材,各路段與各時段安排不同類型的交通警察。這是龐大的社會成本支出,換來的是,勉強過得去的交通秩序及人民生命財產的保障。
我們有建築警察嗎? 我們知道台灣有多少建築物嗎? 又,我們的地方政府甚麼時候才能搞清楚我們有多少違章建築與未登記工廠? 這些未申請建築,在法理上,尚未取的身分證,政府可以兩手一攤說,這些建築物不在列管範圍,政府只要採取被動原則,有人通報才處理,大可小事化無。無事就一身輕。
然而,我們卻在各行政區設置人力充沛的戶政事務所,管理人口增減、遷移、甚至人口異常變動,這樣的投資換來甚麼?對照於我們在違章建築的處理,合乎比例原則嗎?
更甚者,國家明明透過考試制度創造了幾千名的建築師、幾萬名的土木技師,為什麼多數家庭擁有的鐵皮結構物,卻屬於灰色管理區呢? 鐵皮屋,真的不好嗎? 鐵皮文化,真的不是台灣之光嗎?鐵皮屋業者,真的只能在邊緣區,偷偷接案? 偷偷結案? 偷偷逃稅嗎?
很多的矛盾,很多的疑問,我們的中央及地方政府還要繼續鴕鳥嗎?
繼續雷聲大,拆三間,雨點小,緩拆兩間? 屬於住家個人使用的未申請建築,真的要繼續與供大眾使用的違章建築,一起被列管嗎?被汙名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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