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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小段我在網路上的對話記錄,想想頗有趣味,藉此園地停車一下。

某人說:

我剛終於想通了,為什麼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黃還是力挺老公,甚
至願意幫著扯謊 ........不是因為她有什麼綁小腳時代的美德,而是因為召妓的主意就是她提的! (很多女人不想給老公碰時,不都這樣要老公自己去想辦法嗎,只准老公上酒店,不准老公上夜店) 哇,我真是冰雪聰明啊~

我的回應:

1. 證據確鑿所指為何?法院有傳喚到今天法律認為違法的應召女出庭應訊嗎?如果證據確鑿,怎麼不傳喚此人出庭作證?
2. 這個案例的法律性質根基何在?陳致中到底犯了那一條法律?道德審判嗎?
3. 這個案力的公共性何在?這種高度私密性的案例,怎麼會變成眾人流傳的笑話呢?對照於馬英九的父親私德,陳致中案例有何特殊之處?
4. 我們如此輕易毀謗一個人的名譽,有何好處?代表我們的清高嗎?還是代表我們可以輕易仇恨一個沒有公職身分的人?他有領國家薪水嗎?

現在連陳致中老婆也扯進來了,這是人家子女的母親,到底是甚麼樣的社會氛圍會讓我們變成一個將人家閨房私密的隱私,當成公開的笑話?角色互換一下,你我真的願意承擔這麼角色嗎?

有人會說,他是公眾人物,應該接受檢驗,OK,這點我接受,但是未審先判,媒體日復一日的審判所為為何?把陳水扁代表的本土政權打到趴才罷手嗎?陳水扁不是已經要入獄了嗎?這樣的懲罰還無法讓仇扁的人洩恨嗎? 為什麼仇扁的人不能花同等值的精力好好監督馬政府的作為呢?他真的這麼OK嗎?

某人說:

這完全是「錯誤的類比」。

這些資訊會跑出來,是因為陳先去告人毀謗。馬的父親沒告人毀謗,沒進賓館。他與女子單身處一室,其行為已受公評。馬老先生有把黑的說成白的,應ㄠ說那個是自己的分身嗎?或是找個人頂罪?什麼是什麼。又來打稀泥仗了。

我的回應:

 
對照於吳育昇案例,他是立法委員,利用公家的轎車搞婚外情,結果對象至今還是謎樣人物,有人甚至懷疑她是情報人員,結果呢?當他像老婆坦承後,公開道歉,社會新聞就消失了。

我不是說我們應該嗜血追殺下去,重點在於這是他的家務事,只要他能交代清楚是否濫用立委職權與資源,婚外情事件還是他的家務事,我們過問的立場其實很薄弱。

只是對照於陳致中案例,他的老婆沒講話,他也沒有承認,或者不願意公開談論這件個人隱私,我們何必追殺到底呢?
...
法院如果真的認為他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大可傳訊該位當事的應召女出庭作證,不是嗎?可是該檢察官竟然僅憑單方面資訊,輕易認定一個本來不應該公開的民事案例,居心何在?

我們不能因為討厭陳致中,所以就先假設他必然犯罪,然後強求人家一定要主動公開證明自己的無罪。既然法律是無罪推論,人家不想公開談論自己的隱私應該也是憲法保障的人權,不是嗎?

談論至今,竟然連人家老婆也拖下水,搞成人家夫妻隱私變成公開的笑柄,我實在不知道這種心態有何意義?真的不懂。

 
這不是和稀泥,我也不認識陳致中,我只是不懂這個議題的公共性何在? 他去告人毀謗是他的人權,出口詆毀他的人,根據本國法律本來就應該提出證明,怎麼會變成陳致中要提出證據呢?

這個案子最重要的證據不就是該位應召女嗎?怎麼不傳喚他當庭作證呢?整個案子轉了一大圈,就是兩個當事人沒出庭,陳致中與該名應召女,結果是邱義大放厥詞幾個月,您不覺得這很奇怪嗎?

有人會說,陳致中一定是心虛,所以不敢出庭作證。這個邏輯更奇怪,他如果自認為沒做這種事情,他怎麼作證?即使他有做這種事情,他也沒必要公開承認啊...? 他舉發邱義只是要求該立委提出明確證據證明他的說法,不是嗎?

結果法院判決是: 可受公評,這與陳致中有否召妓又有何關係呢?


某人說:

這是一個很大的假設,"大家討厭陳致中"。用吳育聲比陳也是不對的,該用王世堅與成仲模與吳對比。如果連勝文的車被拍到,之後又說了一堆同樣的故事,還告人毀謗。我猜想你所謂的泛藍媒體會用同樣的標準的。

已婚政治人物的私家車,.被拍到載著應召女郎,在那個國家都是新聞的。其他證據還不論。這就是最簡單的是非。不比硬扯到偏見與陰謀論

我的回應:

 
我當然同意您的假設,只是連勝文碰到這種情形的時候,如果他的身分是非公職,我倒是期待媒體與立委不應該浪費資源日復一日的追蹤這個議題,這是他的個人隱私,我們何必比他老婆更關心呢? 不是嗎?

至於您提的類比人物,我是沒意見,標準應該還是設在,這些人到底有沒有公職身分?有沒有使用公共資源?有沒有違反職務規範?

一個灰色地帶是民意代表,王士堅與吳育昇屬於這種類型。至於城仲模,他應該也付出代價了,馬上職辭下台,恢復他平民身分,這時候,我們還要追殺到底嗎?
...
至於大家有沒有討厭陳致中,這不是假設,這只是設定一個可能的情境,因為如果沒有討厭的情緒夾雜其中,何來進一步的罪證確鑿推論與有罪定讞呢?試想,我們會對自己的喜愛的家人與朋友,輕易地投射這種近乎詆毀與謾罵的情緒嗎?

某人說:

其實召妓當然ok,陳也有召妓和持續閃躲此問題的人權,只不過整件事情兜起來,不管真相為何,不管媒體有沒有過份關注這件事,會都讓人對他即將成為一個政治人物的誠信感到質疑,更有甚著,黃因為忍功了得,竟被群眾拱選立委,更讓人摸不清楚到底我們想要的是什麼樣的民意代表。

國情不同吧。在歐洲某些國家,政治人物的婚外情是可被容忍的。在美國,幾乎完全不能。至於用謊言來遮掩,甚至在司法前做偽證,這是任何民主國家都不容許的。

我的回應:

 
其實誠信問題有點抽像,例如說,有人質疑馬英九是同性戀,但是他堅決否定,我們如何判斷這個提問呢?

第一,這是他個人隱私,他有不說清楚的權利,我們應該也沒有知的權利,他不說清楚,並不代表他誠信有問題。

第二,身為國家領導人,他應該開誠布公,任何的隱瞞會讓人質疑他的誠信。

我的選項是一,只要他自認為他的隱私不影響他的公共表現,我不認為我有權利、他有義務要說清楚講明白。

同理推之,陳致中是否招妓與是否持續躲避此問題,我也會選擇選項一,這是他個人隱私,只要不影響他的公共做為,我會尊重他的隱私。

最後,民眾推舉某人選立委,這是人民的權利,如果我們因此用詆毀的語言同時譴責當地選民與被推舉的人,這已經涉及侵犯他人基本權利。推舉不代表選得上,即使選上了,他的民意代表身分與作為還是要接受檢驗,這與我們在其它選區的投票與被選舉意義應該一樣吧。莫非我們要藉此評論高雄當地的選民真沒水準嗎??

我還是要提出我看法,您說的偽證與謊言,這是法律名詞,如果一個檢察官或者法官發現這種現象的存在,卻無法將此人定罪,您說,這種司法人員還適任嗎?

換句話說,當我們從媒體得到片面資料的時候,難道我們不應該質疑一下,有可能法官與檢察官對此議題的見解並非偽證與說謊嗎?
...
也就是說,我們是否應該謹慎一下,避免使用這種直接的字眼呢?否則我們不是變成不在場的法官了嗎?試問,我們真的有看到卷宗嗎?

同樣的道理,陳致中是否婚外情(美國柯林頓)或者招妓(美國哈特),他老婆至今沒有提出任何質疑,甚至選擇力挺,怎麼我們旁人這麼信誓旦旦、這麼罪證確鑿呢?有沒有可能,我們已經不自覺掉入一個迴圈?只要是陳水扁家族的人講的話,直接反應就是不相信?這是個人價值選擇,本來旁人就無法置啄,只是在公共論壇領域,我們是不是應該小心使用如此明確的字眼?

難道您不相信無罪推論原則嗎? 還是你選擇以選擇性態度挑選無罪與有罪推論原則的適用? 這部分我也只能給予尊重,因為我相信這是個人價值觀領域,旁人無法介入,只能不斷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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