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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經多年抗戰,攸關台灣國家社會建全發展的住宅法,終於在2011年12月30日公告實施(2012年12月30日開始執行),住宅法通過代表台灣正式走出1975年通過的國民住宅條例陰影,營建署國宅組也將在內政部改組後更名為住宅組,但是住宅法的通過也清楚地向台灣人民展示,打折後的住宅法,遠不如1996年通過的特定身分條例:眷村改建條例,對照於眷改條例的面面俱到(眷改基金、軍眷一條鞭優惠、土地變更權限等),住宅法一開始就輸在起跑點,真是令人婉惜。

整個住宅法架構大概可以分成幾大塊: 中央及地方住宅政策與計畫面向、公平效率住宅補貼、興辦社會住宅、住宅市場與住宅資訊、反住宅歧視之居住權、提升居住品質等六大構面。就中央政府而言,這是遲來的法案,早該如此,就地方政府而言,這是中央沒有補助的額外工作,能閃則閃,多作可能多錯,因為原本負責弱勢族群住宅需要的社福單位,可能就此脫鉤,接手的都市發展局或建設工務單位,在未來幾年,只能一方面摸索,另一方面做作示範,減輕自己的工作壓力。這是合理的假設與推測。

怎麼說呢?今天早上偶然機會參加了地方住宅政策研究計畫的座談會,會中聽到中央及地方政府官員類比社會住宅等同鄰避設施,深怕未來可能興建的社會住宅步上國民住宅標籤,甚至興建變電所引來的居民抗爭後路,也因此紛紛不看好住宅法的核心項目: 提供只租不售的社會住宅政策。

更甚者,國宅承辦人員已經開始感受到未來社福人員可能將協助弱勢者居住需要的業務轉到住宅單位的壓力,在他們眼中,弱勢住宅需要者多數屬於麻煩人物,甚至可能是欠租金、趕不走的爛咖。

根據憲法,國民義務教育人人有責也有權,當我們在校園中看到所謂的壞學生之際,過去的教育體制可能採取壓制與放牛分班應對,直到教改的出現,整個教育環境才變得比較人性化。對比於社會住宅,住宅法的通過,如果比照眷改條例適用特殊身分的精神,應該等同住宅權的宣告,理應人人有權,但是從住宅機構承辦人員對住宅法的憂慮,卻讓人看到放牛班的影子,看不到特殊教育與有教無類的政策內涵,不免讓人擔心,住宅法可能還沒上路,就已經放棄住宅權落實的機會。

剛通過的住宅法其實已經自我閹割社會住宅的可能性,百分之十的限制,不但限縮了社會住宅的普及性,更無助於居住權的落實。對照於住宅法其它構面,單單社會住宅與居住正義兩大構面的缺失,台灣落實住宅權的理想可能更遙遙無期。

其它構面的缺失,就待下回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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