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沒有人真的做過國土計劃,老實說,甚麼領域的人有資格研擬國土計畫,到現在還是莫衷一是,只看到將土地視為管理標的的專業者紛紛出籠,硬要將四大功能分區系分成幾十種用地,這種愚公移山的精神,讓人哭笑不得。(都市計畫區或許還好,非都根本是一團亂帳,圖資四散,精度不一、本位主義根深蒂固)

試問,誰有能耐與能力真的訂定一套適用四海皆準的土地利用分類呢?須知,土地利用調查分類與實際使用活動之間還有很大的距離,硬要訂定一套類似住工商分區,然後就想套到台灣上千萬筆土地上,這不是愚公,這根本是打混仗。人人說國土計劃很重要,卻人人有意見,卻無法統整出適用幾千萬人需要的表格與圖例。

不是混仗嗎?話說,單單限制發展區作業各類土地資料查詢就可得知,各類資料庫圖資比例尺不一,更新時間不一,資料庫各自獨立等現象就可以清楚說明,國土規劃工作者如果沒有辦法有效掌握這些資料庫,沒有辦法反駁這些資料的正確性與規劃屬性(限制程度誰決定?),國土規劃工作如何進行?如何收斂?

全國土地利用計畫還是調整作業

很多人其實深信,因為國土永續基金只有幾百億元,根本無助於新規劃的需求,所以他們大膽預言,國土計劃充其量只是都市計畫區與非都土地的調整作業,無法有效規劃。單單調整就足以讓規劃單位人仰馬翻。

然而,國土計劃應該是將全國土地納入使用與管理計畫的作業,至少在法理上是如此。台灣現有土地筆數超過一千五百萬筆,台灣將近七成的土地屬於國有地,國土計劃本來應該先要有清楚的國有土地利用計畫(),RUN了幾年下來,我們遲遲等不到國有土地計畫,反而愈走愈偏,儼然要將國土計劃變成私人土地限制利用計畫。果真如此,國土計劃不要也罷了,否則一旦成為法定計畫,國土計劃馬上被改名為國土限制計畫,限制是很沉重的字眼,規劃者不應該背此汙名。

在法理上,國土計劃至少要有幾個重要元素: 土地使用分區、公共設施用地、管制工具及土地徵收工具。

從2018年5月全國國土計劃出爐到現在各縣市國土計劃陸續審議中,我們卻只看到四大類土地功能分區,營建署委外制定的規劃手冊,嚴格地訂定國土計畫應有的章節與圖表,我只能說,除非這是執行多年累積無數智慧的規劃行為,否則這種作法只是自欺欺人,完全無視地方發展與國家發展之間的衝突性,中央如果硬要地方奴化自己,改天出爐的縣市國土計畫保證是進入焚化爐的垃圾,在各地方召開的公聽會與座談會保證是各說各話,說了沒用、沒人回答的垃圾掩埋場。因為沒有一個地方政府會採用線性發展模式,人口衰退的,繼續敗下去,人口成長的,選擇縮手。地方政府存在的價值就是翻轉衰退,引入活水,甚至引導健康的成長方向。只因為少子化與人口老化,所以就將農地與保育區視為聖地不可犯,且將發展視為洪水猛獸,硬要壓下去,無視脫序的違章行為,這樣的背景下,中央與地方如何進行有效的規劃呢?

殊不知,國土計劃法第一條就存在緊張關係: 

為因應氣候變遷,確保國土安全,保育自然環境與人文資產,

促進資源與產業合理配置,強化國土整合管理機制,

並復育環境敏感與國土破壞地區,追求國家永續發展 。

這些公共目的的達成絕對不是靠有效的功能分區,而是有效的公共設施用地,尤其是來自私人配合與公有地轉化的公共設施(交通、能源、水利、水資源、產業、智慧社區等),但是,國土計畫法卻對公共設施用地保持沉默,說的一堆沒人反對的規劃目標之後,卻只想靠功能分區作為管制、限制私人與公有土地(各單位本來就心懷鬼胎)的尚方寶劍,天真至此,令人無言。功能分區的界線要靠甚麼?道路?水溝?功能分區的比例尺要多少?1/25000還是1000?

沒有公共設施,就沒有規劃存在的價值,這是理性規畫者的基本常識,但是執行多年的國土規劃卻只在功能分區、次分區,甚至各種用地編定打轉,功能分區要變成管制工具根本不可能,拜託,沒有任何誘因,私人地主怎麼可能聽任國家機器擺佈呢?

除非國土計畫法有一章節比照國家安全法與警察值勤,在中央層級,編列幾萬人管制執法拆除警察大軍,且跳過地方發展需求,直接訴諸保育型管制,否則根本不可能達成國土計畫法任何一個目標。只要是地方,就會有執法困難度,因為土地使用是動態的,隨著社會與經濟景氣循環起伏,只要涉及生存問題,就會有脫序與違法現象。

換句話說,國土功能分區,尤其是農業與城鄉分區,一定要有不同水準與類型的公共設施搭配才能走上預期進行的轉換(都計區與非都土地轉化)與劃設(未來發展腹地指認)之路。這是地方的宿命,也是地方無法迴避的責任,中央政府應該放手讓地方培養調整與規劃的能量,才能創造地方競爭力與活力,一昧防弊、不信任地方政府,只會換來笨蛋型計畫與冷感的地方公務員。

懸崖勒馬,回首是岸。建請中央政府放了地方政府一馬吧,別讓這種中央廚房作業模式繼續走下去,紙張很貴的。

新版本國土規劃手冊

其實不用太厚,只要多幾條即可:

1. 所有縣市國土計劃只做農業發展區及城鄉發展區規劃,國土保育與海洋資源區全部以中央資料庫為本,且將國有土地全部納為公共設施用地,加強復育與保育。

2. 認可新型態發展為國有化發展權許可制度,想要收納違章工廠、引導產業發展,先談公共設施用地規劃與取得方式,再談發展範圍與腹地,規劃完成後,一方面加強管制執行強度,另一方面積極開發新型態、多樣性產業與生活園區,公共設施比例不設限,可以百分之十,也可以百分之四十。

國土計劃不應該成為台灣1500萬筆土地的管制計畫,土地功能分區並非黑白分明的科學,地方差異性、地方期待、地方特質等變數皆會導致、或者創造搭配不同類型公共設施用地的發展區或者農業區,任何嘗試由上而下,鉅細微觀管制的嘗試,到頭來只會撞牆,因為很難自圓其說。也就是說,在規劃沒有完成前,請土地行政界饒了我們吧,別讓用地編定又回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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