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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到一處看似偏僻,其實位處小型都市鄰居的鄉街計畫區,面積不到200公頃,計畫人口5000人,扣除高速公路用地,其實公共設施用地只有16公頃,使用分區扣除農業區後,也只有30公頃左右。

這種鄉街計畫存在普遍性問題,建成區受限於土地權屬,開發速度緩慢,導致外圍農業區土地在交通環境改善下,必然出現違規使用,餐廳、修車廠、倉庫、便利商店、加油站、檳榔攤等,沒有棍子的基礎上,很多的紅蘿蔔根本派不上用場。加上小型公共設施用地開闢情形普遍不佳,且用地狹小,主管機關心態偏向保守。此類鄉街計畫於是容易淪為計劃與現實脫節的特區。

怎麼辦?難道規劃者不能透過浮動分區機制,至少先引入產業專用區開發權,透過申請制,引導中小型企業繳交回饋金、進行必要的退縮;綠化改建後,直接變更為產業專用區嗎?

支持者認為,這才是接地氣務實的做法,因為多數業主經濟規模不大,不太可能走農業區變更她區的審議規範,尋求正式變更。改採類似開發許可制精神,應該可以促成部分業主尋求解套。

反對者認為,都市計畫容積怎麼可以隨便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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