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晚上查資料,無意中發現,原來5年前(2015年3月10日)內政部都委會846次會議有針對交流道特定區計畫發展亂象提案要求檢討,改天要來追一下後續處理進度。
臨時動議:
劉玉山委員提出各高速公路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之原擬 訂計畫性質應屬管制型計畫,為因應部分縣市升格或合併 成為直轄市,應配合周邊都市計畫區整體規劃與發展,以 及各該特定計畫區內土地快速發展,違規使用情形日益嚴 重,應提出解決對策乙案。
說明:
為因應 67 年 10 月 31 日國道 1 號中山高速公路全線通車,自 64 年至 70 年間於中山高速公路沿線交流道處劃設 壢內壢、楊梅、新竹(新竹市、新竹縣)、苗栗、頭 份、豐原、王田、彰化、員林、斗南、嘉義(嘉義市、 嘉義縣)、新營、麻豆、永康、台南、岡山、五甲、楠 梓(鳳山厝部分)、楠梓(仁武厝部分)等19處高速公路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其目的主要係為保護農地,抑制都市土地之地價高漲,避免都市蛙躍發展,計畫性質應屬管制型之特定區計畫。
為因應新北市、桃園市、原臺中縣(市)、原臺南縣(市 )、原高雄縣(市)升格或合併成為直轄市,高速公路交流道附近地區已位居各地方中心地理位置,肩負重要交通運輸功能,其附近地區土地應配合與周邊都市計畫 區應作整體規劃與發展,以符合各縣(市)區域計畫之 指導原則;另各地方政府為因應各該特定計畫區內土地快速發展部分特定區計畫已辦理第四次通盤檢討,處 理計畫區內土地檢討變更與部分土地使用分區(如:農業區違規工廠)日益嚴重之違規使用情形,應提出解決對策與方法,以作為各地方政府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之指導原則,並提會報告。
決議: 本案請內政部函請各地方政府先行提供轄區內各高速公路 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之擬定時間、計畫年期、計畫人口 與現行人口、計畫目標與性質、發展願景與功能定位、通盤檢討次數、計畫面積、土地使用現況、發展有無符合計 畫目標、課題與對策、土地使用計畫面積(含土地開闢率 )、周邊都市計畫區分布情形(含合併都市計畫之可行性 )、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合併或分開擬定等相關資料送部 ,再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聽取簡報說明,獲致具體建議意見後,再提會報告。
迴響與展望
個人比較好奇的是,在現行被動計畫體制下,類似的臨時動議提案,行政單位後續如何處置?頂多行文地方政府要求詳實檢討,回歸個案通檢,然後結案。如果這是答案,委員提案的意義何在?
為什麼台灣地區都市計畫體制沒辦法透過中央主動包裹方式,將19處計畫包裹成一個大計畫,主動進行檢討?一個原因在於,涉及面積規模太大,中央部門沒有能力發起類似專案,每筆土地的背後都是地主,誰能夠輕易擾動既得利益及潛在利益呢?
果真如此,委員會審議與反省的功能根本無從發揮,個案加上個案,還是個案。反之,個案累積的通案,如何有效處置呢?
劉玉山委員要求的是通案性策略,例如交流道特定區內的農地是否變更方式要與一般農地變更原則脫鉤,如果答案又是回到通案性法規,委員會敏銳的觀察等於無效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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