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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是一個很特殊的縣市,境內20個鄉鎮,各有春秋,人口數量在1970年代攀上高峰,超過80萬人,也因為如此,當時的執政者看到農業社會轉型工商發展的需求,1990年代擁抱了金雞母-台塑六輕,原以為可以鴻圖大展,吸引遊子回鄉,20年後的今天,雲林縣人口已經來到68萬人,不增反減的現象,似乎沒有止血的跡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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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首都指的是甚麼?

雲林縣土地面積將近13萬公頃,劃入25處都市計畫區土地總量卻不到1萬公頃,全縣92%土地屬於非都市土地,這是全台灣之最,相當特殊的現象。也因為如此,雲林國土計畫的到來對雲林縣未來發展影響可能更大,阻力也相對會比其他縣市高,理由很簡單,都市計畫區轉軌城鄉發展區當無疑義,面積廣大的非都土地何去何從嗎?直接納入農業發展區嗎?更甚者,面積超過上萬公頃的離島工業區,產值幾乎是全縣三級產業加總的兩倍多,應該另闢章節規範嗎?還是納入全縣整體考量。

雲林縣的非都土地很特別,其他縣市非都乙種建築用地頂多上千公頃,雲林縣卻高達3,600多公頃,比都市計畫住宅區加總還多出上千公頃,換句話說,都市計畫區住了28萬人,非都土地卻擁有40萬人以上人口規模,非都遠大於都市計畫區代表,鄉村區的建築用地可能一筆接一筆,公共設施用地幾乎不存在,這樣的鄉村區如何整體規劃?共業型建地,在土地法的保障下,又有誰能撼動。

除了乙建,雲林縣還有接近一萬公頃的水利用地,簡直就是水鄉澤國,交通用地也將近6,000公頃,四通八達根本不是夢,更甚者,丁種建築用地超過5,500公頃,這種規模全台灣找不到,形成離島產業與內陸產業發展極度落差的現象,雲林縣國土計畫如何平衡這種落差,透過有效途徑在內陸區創造可用的產業園區,甚至吸引投資者的入住,在在考驗執政當局,畢竟,沒有足夠的都市計畫能量及公共設施水準,要吸引人才回流將是嚴峻的挑戰。

在這樣的基礎上,雲林人如何實踐國土計畫及新縣府團隊期盼的新增產業園區及就業機會?這是大挑戰,只是20多年來,雲林人應該也想清楚了,六輕並非雲林六輕,與其仰賴六輕的經濟貢獻,不如另闢途徑,自力救濟,地方創生。

人口老化、人口持續流失,年輕人找不到春天,六輕逐漸脫鉤地方發展,這是雲林現實,也是很難迴避的課題。

解決方向?

問題很多,這是正常現象,怎麼辦呢?持續過往作為,等待奇蹟出現,這是規劃者應有的態度嗎?

或者,至少在土地權屬政策面向找出一些可能的作法。當我們清楚知道,雲林縣的土地其實是很多外地人共同擁有的時候,這些可能不住在雲林的雲林人在想甚麼?他們也在等待雲林縣土地價值翻轉,回鄉撈一筆嗎?我們要用同樣保護財產權的基本法來規範這些土地的使用與處分嗎?

一個面積不到5公頃的鄉村區內可能充斥乙種建築用地,這裡面可能有上百筆的土地,上千名共同地主,在既有法律基礎下,除非大家都同意,否則很多土地根本沒辦法有效處分,如果該筆土地上有建物,問題更複雜。

我們能否設計一些機制,讓這些土地可以活起來,比如說,在鄉村區內畫設道路,將閒置、荒廢、外人擁有的權利集中在一區,讓住在當地,或者願意到當地投資居住的人可以買賣這些活起來的土地,我們姑且稱之為,集中再造法則。

這張雲林縣國土計畫圖,如何發酵呢?

雲林縣國土計畫】倡農業權入憲「農創產業區」劃入未來發展引討論| 環境資訊中心

先集中,部分冷凍,部分活化,再造才有可能

當我們體認到,雲林縣鄉村區土地可能被全世界各地雲林人擁有,這種現實顯然與憲法保障的財產權有所距離,因為居住在世界各地的雲林人,即使擁有地權一部分,卻沒有行使該權利的意願與機會,距離是因素之,其次是權利切割太細,歷經世代間的財產移轉,很多人只擁有部分土地權利,很難單獨行使處分權,即使想賣掉,買賣之後,土地權利還是只能拼湊。

基於此認知,先集中分散的權利於特定土地,使其進入冷凍庫,再由國家直接租用,我們先假設這樣的冷凍庫土地是鄉村區土地的1/3。其餘2/3就是可以買賣、繼承、立即使用的建築用地與農業用地,私人擁有、私人投資利用,不受拘限。

這樣的法制機制如果可以早日到來,鄉村區整體規劃,整體利用,應該會有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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