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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方公尺也是財產權一部分,只是我們不禁好奇,這樣的地號,為什麼存在?1平方公尺沒辦法蓋房子,沒辦法自由利用,只能一個人站在上面,宣稱這是我的土地,如此而已。
要開一條道路,必然涉及幾十筆、上百筆,甚至千筆土地,也必然因為線性分割使然,造成很多土地破碎化,只是我很好奇,為什麼沒辦法在道路工程進行前後,就範圍內外土地進行土地重劃?將不可利用、或者沒辦法整併的土地重新分到一個新的位置,甚至創造一個游泳池地號,將這些畸零土地納入,使其成為可被開發利用、耕種利用、休閒他用的候選人,任何想要開發建築者可以進行多筆地號土地的買賣,使其地盡其利,且減少後續行政作為及可能的業務交接疏失,這樣不好嗎?
還是所謂財產權保障就是原地不能動的意思?
行政權難道不能基於公共性,重新整理挪移畸零土地,使其可被整併利用嗎?
更甚者,持分土地的權利者,難道不能透過細分割,使持有者先取得完整地號土地,在以獨立身分被整併,或者整併他人土地,創造新的可被利用土地嗎?
為什麼我們要縱容這種維持現況、充滿不確定因素的畸零地號,然後耗費行政資源於後續徵收與廢止徵收呢?
方法存在,為什麼不能被試用、應用,公開分割整併呢?
保守代表不出事,不用上法院嗎?如果這是政府的心態,改革永遠不會到來。
政府花費大力氣,在平地中劃出一條新的道路,如果只能被動地等待畸零地主被整合,無法主動出擊整合零星土地,這樣的公共建設意義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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