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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222條:  徵收土地,由中央地政機關核准之。這是甚麼意思?台灣各地大小徵收都要中央地政主管機關核准才算數?地方政府也有地政機關,為什麼地方徵收還要中央核准? 這種法令為什麼到今天還沒有人質疑之?

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早已授權地方自行核定,為什麼徵收還要中央說了才算數?想像一下全國每年幾十萬筆土地買賣交易,地政事務所皆能自行處理產權移轉登記,為什麼徵收事宜地方不能自理?

這是中央集權的代表作嗎?

徵收是轉化私人地權為公有地手段,政府基於公共建設需要,必須徵收私人土地為公共使用,從20012019年總計徵收1.28萬公頃私有地。

年別

總計(公頃)

2001

1,340.9186

2002

1,075.2201

2003

967.0364

2004

970.7080

2005

1,085.5750

2006

704.7962

2007

672.1034

2008

572.8544

2009

1,658.3632

2010

1,169.7484

2011

669.3871

2012

320.1581

2013

565.5743

2014

192.5309

2015

562.2767

2016

131.8239

2017

210.6878

2018

115.6018

2019

51.6336

小計

12,844.4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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