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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緣起

為解決台灣西部走廊擁塞衍生之交通品質惡化與經濟發展瓶頸等課題,行政院於民國76年指示交通部辦理「台灣西部走廊高速鐵路可行性研究」,於民國79年成立高速鐵路工程籌備處推動高速鐵路綜合規劃作業,於民國80年底奉行政院核定在案,計畫路線全長345公里,行經台灣西部走廊中間地帶,沿 線設置台北、桃園、新竹、台中、嘉義、台南、高雄等七個站及南港、板橋二 個輔助站;其後因考量中部區域城際運輸需求,行政院於民國 86 年同意增設苗栗、彰化、雲林等三個站,其站址於民國 88 年亦已奉行政院原則同意在案。

依據台灣早昔以港灣海運崛起之基隆與高雄、因鐵道運輸帶動之農村市鎮 發展,以及沿省道發展之工業及都市群落等演化軌跡可證,台灣地區運具功能 與運輸走廊之變動,通常直接影響產業與都市之空間分布結構;而高速鐵路之 建設,因可大幅提昇區域間之可及性,預期目前西部北、中、南三大都會區之空間結構,勢將因高速鐵路通車發生結構性之改變而整合成一巨型都會帶。惟 由國外發展案例研析亦可知,高速鐵路經過之地區若屬公共基礎設施投資不足之鄉村區,除非該地區自然資源優厚,否則於相關配合資源缺乏下,該地區往往難因高速鐵路經過而受益,反而可能產生人口、產業加速外流之現象。

故為因應高速鐵路於苗栗設站可能對周邊地區產生之土地使用、交通運輸、都市空 間結構等層面之衝擊,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縣政府)爰研議於苗栗車站所在之後龍豐富地區擬定都市計畫,由於該項計畫屬於新訂都市計畫,縣政府業已 依規定提送「新訂高速鐵路苗栗車站特定區計畫申請書」並於民國91年11月獲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同意在案。為期能儘速推動實質開發作業之進行,並 基於規劃與法定程序落實的原則,乃進一步辦理高速鐵路苗栗車站特定區計畫 之擬定,期為本特定區擬定一套得以匡導長期發展之計畫規範,藉此促使苗栗縣運輸系統功能之整合,同時吸引人口與產業進駐,以落實本特定區預期發展之目標與願景,並促進苗栗縣之整體發展。

苗栗高鐵特定區計畫 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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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鐵特定區計畫第一期細部計畫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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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14日新聞

苗栗縣縣有財產開發基金標售縣有土地,昨天以37億元標出高鐵特定區等11筆土地。縣長徐耀昌今天透露,幕後買家為麗寶集團,未來可能籌設5星級飯店,發展苗栗新都心。

苗栗縣縣有財產開發基金公告標售23筆縣有土地,13日開標,共售出11筆土地,標售金額達新台幣37億1633萬元。由於基金目前貸款尚有55億餘元,每年需支出調借利息近7000萬元,縣府財政處表示,土地標售進帳,可望大幅減輕償債壓力。

苗栗縣長徐耀昌今天透露,這11筆土地幕後買家是麗寶集團,因過去高鐵站區縣有地多次流標,他私下拜託麗寶集團吳總裁數次下鄉來看土地,過程雖低調,但昨天一口氣標下11筆,未來可能籌設五星級飯店,相信高鐵站區將成苗栗新都心重要發展據點。

縣府財政處長蔡佳慧表示,此次順利標售出的11筆縣有地,最大1筆為苗栗高鐵站後方、面積約2萬7259.47平方公尺的高鐵產專區用地,近7年來歷經31次流標,以16億7680萬元售出,每平方公尺單價約6.15萬元(每坪約20.33萬元)。

產業專用區之容許使用項目包括:

1.醫療保健服務業(但不包括性病防治所、慢性病防治所、傳染病院、精神科醫院)、藥局

2.郵政業之支局、代辦所與電力供應業之營業處、服務中心

3.消防隊(分隊部)、警察分局、派出(分駐)所、民防指揮中心

4.公用事業及交通運輸設施之自來水經營業之淨化、配送設備或設施、下水道抽水站

5.公務機構、國防事業之辦公室、國際組織及外國機構、職業團體、政治團體

6.區民及社區活動中心、圖書館、社會教育館、文化中心、美術館、博物館、科學館、歷史文物館

7.營造業、土木包工業、室內裝修業,以上皆不包括營造機具及建材儲放場所

8.百貨公司業、其它綜合零售業(不包括商港區船舶船員日用品供應業、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船舶船員日用品供應業)、國際貿易業、智慧財產權業

9.第一類電信事業之機房、第二類電信業、鐵路運輸業場站設施、市區汽車客運業之場站設施、公路汽車客運業之場站設施、大眾捷運系統場站設施、停車場經營業之營業性停車空間、計程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車輛調度停放場

10.金融、保險及不動產業(不包括當舖業)

11.法律及會計服務業、顧問服務業、資訊服務業、設計業、一般廣告服務業(不包括印刷、錄音作業場所)、公寓大廈管理服務業、保全業、研究發展服務業、翻譯業、公證業、品質、環境管理驗證業、網路認證服務業

12.飲酒店業、電影片映演業、藝文服務業、演藝活動業、歌廳經營業、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旅館業、展覽服務業、有線電視系統經營業之設備或設施、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業之設備或設施、廣播業之設備或設施、電視業之設備或設施(不含攝影棚)、衛星廣播電視業之設備或設施、工商徵信服務業、廣播電視廣告業(不包括錄影、錄音作業場所)、短期補習班業(須經立案)、出版事業(不包括印刷、錄音作業場所)

13.其它僅供辦公之場所(現場限作辦公室使用,不得專為貯藏、展示或作為製造、加工、批發、零售場所使用,且現場不得貯存機具)。

14.兼具大型活動表演及文教展覽等功能之文化教育、休閑遊憩、大型運動等設施

15.結合購物、運動、休閒娛樂、文化、飲食、展示、資訊等設施之大型購物中心

16.高科技產業相關之研發、技術性諮詢、技術與人才育成事業

17.其他經苗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核准,為配合高鐵苗栗車站特定區發展需要使用之相關設施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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