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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有機會實際接觸到自辦市地重劃兩造的溝通會議,一方代表被各界認為是貪婪的代名詞: 重劃會代表,另一方是不願意參與重劃的私地主。

一個想盡辦法要你參加,一個怎麼獎也不想參加,問題癥結在: 一個擁有上百坪土地的地主群,他們沒辦法說服自己,明明我的土地就在道路邊,為什麼我要貢獻40%的土地給重劃會,給其他裡地的地主開闢道路,我明明住得好好的,為什麼重畫會要來干擾我、強迫我參與重劃?

這個問題其實很好: 人家住得好好的,也有道路可以進出家門,為什麼要被強迫參與重劃,然後損失將近一半的土地後,換來的住宅區土地並沒有比原來的土地好多少。如果你是地主,你應該也會反對吧,你應該也會質疑重劃會強人所難。

然而,多數人不了解,或者聽不下去的事實是,重劃只是執行都市計畫的手段,重劃會沒有權力更改都市計畫圖(除非有重大原因),私人地主對重劃會的質疑,在本質上就是否定都市計畫存在的必要性,道理在這裡。

豐原交流道特定區計畫完成於1977年左右,也就是在42年前,神岡靠近交流道附近的社區就被納入都市計畫,區內的土地早已被框定為各類使用分區與公共設施用地,只因為多年來該特定區內的公共設施並沒有完全開闢,導致區內都市生活條件並不健全,這其中又以道路徵收開闢為最。

大夫第自辦重劃區面積不到2公頃(1.7公頃,大約5000多坪土地),地主卻有320多人,這其中又以社口林家後代居多,參雜曾、吳等家族。全區就只有住宅區與商業區及道路用地,爭議的土地剛好位於都市計畫道路上,沒有拆除,道路沒辦法開闢。私人地主的講法是,如果要開路,那就政府來徵收啊,幹嘛強迫他參與重劃,殊不知,徵收與重劃都是實踐都市計畫內容的工具。

只是,自辦重劃這麼多年來早被汙名化,導致私人地主寧願被徵收,也不願意參與重劃,這種困境,誰來解呢?廢除都市計畫,是解方嗎?還是毒藥。以大夫第為例,該區的重劃計畫書早於2012年即核定,走了7年,即使已經有超過8成土地同意,重劃工程還是只能牛步化,甚至被迫停工。

也就是說,實踐都市計畫的工具生鏽了,都市計畫體系卻無能有任何作為,這樣的都市計畫,這樣的地主認知,這樣的土地遊戲,誰是贏家?誰是輸家呢?

 

2016年12月8日新聞:

台中神岡區中山路上的大夫第自辦重劃,上午有地主到地檢署抗議提告,指控重劃會在未經同意下毀損民圍牆,人頭地主灌水等問題,質疑台中市地政局放水。
重劃區被鐵皮圍籬圍住,挖土機正在施工,旁邊還有四五戶的土角厝和三四層樓的透天民宅,全都被劃進「大夫第自辦重劃」,被劃進去的地主,提到這個重劃非常不滿。

神岡大夫第是當地知名的歷史建物,土地多為林家後代持有,這次被列為歷史建物的大夫第建築沒有劃入重劃會,但是一甲多自辦重劃的土地,被質疑人頭灌水,對此重劃會發表聲明,一切依法辦理,若有違法可以提告,而台中市地政局強調,重劃案成立之初,已嚴格把關 。

2016年9月8日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新聞稿:

臺中市神岡區大夫第自辦市地重劃案新聞稿
  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6號原告曾世源等19人與被告臺中市政府等間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等事件,本院於106年9月21日宣判,茲簡要說明裁判如下:
一、主文
  原告請求「確認臺中市神岡區大夫第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不成立」起訴聲明部分,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二、事實概要:
  被告兼參加人臺中市神岡區大夫第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下稱大夫第重劃會)經被告臺中市政府核定成立後,大夫第重劃會即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32條規定,提出公共設施預算書圖,經被告臺中市政府所屬建設局、交通局、水利局審查通過後,被告臺中市政府乃以103年7月18日府授地劃一字第1030137176號函(下稱原處分)同意核定。原告以其等土地所有權人不同意參與重劃,於104年3月21日異議地主說明會已決議將其等排除於重劃範圍,另大夫第重劃會會員大會成立有瑕疵,且工程預算書圖未經被告臺中市政府審查核定,原處分係屬無效為由,於106年1月26日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聲明求為判決:
  確認被告兼參加人大夫第重劃會不成立。
  被告臺中市政府應作成解散被告兼參加人大夫第重劃會之行政處分。
  確認被告臺中市政府103年7月18日原處分無效。
  被告臺中市政府應作成命被告兼參加人大夫第重劃會停止系爭重劃工程之行政處分。
三、理由摘要:
 有關原告聲明請求「確認被告兼參加人大夫第重劃會不成立」部分:自辦市地重劃,係自辦市地重劃區內全體土地所有權人為會員,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之規定,以自治方式自行組織重劃會,設立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辦理區內土地之重劃。又自辦市地重劃原則上係重劃區內私有土地過半數之所有權人以集體同向之意思表示所形成,有一集體契約之性質在內。因此自辦市地重劃會之產生,乃屬眾人私法自治之結果,其與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間並無上下隸屬或服從的關係存在。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兼參加人大夫第重劃會不成立」,因屬私法關係所生之爭執,本院自無受理訴訟之權限,應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理。
 有關原告聲明請求「被告臺中市政府應作成解散被告兼參加人大夫第重劃會之行政處分」、「被告臺中市政府應作成命被告兼參加人大夫第重劃會停止系爭重劃工程之行政處分」部分:按「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提起課予義務訴訟須為已提起訴願,始得為之。經查,本件原告就此二部分之訴訟,係依行訴訟法第5條之規定提起課予義務訴訟,原告於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前並未提起訴願,不符合課予義務訴訟之前置程序規定,故此二部分起訴於法不合。
 有關原告聲明請求「確認被告臺中市政府103年7月18日原處分無效」部分:按「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行政程序法第11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臺中市政府作成103年7月18日原處分,乃基於被告臺中市政府所屬建設局、交通局、水利局各主管機關審查後所為同意核定之處分,並無原告起訴狀所稱未經被告臺中市政府核定之情事。又原告未對原處分提起行政救濟,原處分即已確定。而依原告之起訴事實,並未明確指出原處分究有何具體重大明顯之瑕疵,且經本院審核該處分內容,並無如刻在額頭上般,一望即知之重大明顯瑕疵,原告主張原處分有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7款重大明顯之瑕疵而屬無效,自無理由。
 綜上所述,原告除起訴請求「確認臺中市神岡區大夫第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不成立」部分,為起訴錯誤,本院無審判權,應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理外,其餘部分為不合法或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合議庭成員:審判長法官林秋華、法官劉錫賢、法官莊金昌(本件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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