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9/19 美國小麥協會新聞稿指出
美國小麥協會 (USW) 週四 (19 日) 發布新聞稿,台灣麵粉工業同業公會 (TFMA) 同意在未來兩年採購 180 萬噸美國小麥與其他農產品。
來自台灣的麵粉工業同業公會 (TFMA) 貿易親善團週三 (18 日) 簽署美國小麥採購與其他大宗商品意向書,計劃在 2020 年至 2021 年之間購買總計180 萬噸 (相當於 6,610 萬蒲式耳) 的美國小麥,價值約 5.76 億美元 (約 178.5 億台幣)。美國小麥協會會長 Vince Peterson 表示,我們與台灣麵粉和麵粉製品行業建立了長期互惠的貿易關係。台灣是美國小麥的第八大市場,TFMA代表所有的20家台灣麵粉廠進口美國小麥,與其他元產業相比,從美國進口更多的小麥。
2017年的採購案新聞,地點在美國國會山莊,當時的紀錄是台灣為第六大市場:
Taiwan is on average the sixth largest market for U.S. wheat. TFMA imports wheat on behalf of all 20 Taiwanese flour mills and has imported far more wheat from the United States compared to other origins, at an average of 1.03 million metric tons (37.9 million bushels) per year since marketing year 2011/12 (June to May).
馬泰成教授2004年研究: ( http://mgtr.cm.nsysu.edu.tw/Upload/Journal/44/22111/633498381201718750.pdf )
麵粉業者聯合獨占國內市場案,有其時代背景,1970 年代全球穀物市場 因受穀物減產及油價大幅上漲影響,榖價發生異常變化。經濟部國貿局為執行 所謂「穩定國內原料市場,掌握原料來源」之政策目標,遂於 1978 年修訂「大 宗物資進口辦法」允許麵粉公會成立聯合採購機構,集中辦理小麥進口事宜, 在往後長達 15 年之久的期間,小麥進口人資格、進口總量及各廠原料配額, 均交由麵粉公會協調各會員廠,統一與經濟部辦理進口簽證事宜,至於麵粉廠 自行進口小麥加工之個別行為,則在禁止之列。由於麵粉為一單純之加工製 品,產品具有極高之同質性,加以各廠加工技術相同,成本一致,並以小麥為 主要原料。因此,麵粉公會分配之小麥配額即決定了各廠產量、市場占有率及 加工利潤,按國貿局規定,該配額除決定於各廠歷年加工量外,主要取決於生 產產能,致形成業者競相擴廠,爭取配額之怪異現象。及至 1990 年代初期, 小麥開放自由進口,聯合行為遂轉為地下化,並一直持續到 2000 年麵粉公會被公平會處分罰款2000萬元,並被限期停止聯合行為為止。
麵粉業為一技術層次甚低之加工產業,各廠生產技術一致,每公斤麵粉約需 1.37 公斤之小麥投入,該成本占生產總額約七成。此外,國內所有麵粉廠 之小麥原料多來自進口,政府又設有小麥平準基金,當個別廠商進口價格高於平準基準,政府補貼差額,進口價格低於平準基準者,則收取差額,故理論上, 在同一時間點,各廠之小麥進口成本完全相同。因此,表一所列之 10 家主要廠商之原料成本均約略相當,並分布於每公斤麵粉約 6.9 元左右,倘以小麥成本代表麵粉生產之邊際成本,則各家成本狀況甚為一致。
依據公平會 (2001) 國內麵粉業主要有十大廠商, 表一顯示卡特爾集團成員除了編號 10 為樣本之極端值外,其餘9家廠商之市場占有率均約略相當,並分布於5%左右 。 表一顯示,10家麵粉廠在1994 年至1998 年期間,平均設備利用率僅及48%,其中有6家甚至未達40%,與同期間經建會所統計國內產業之平均水準80%相較,實屬偏低,而麵粉業者長期維持30%至 40%極低之開工率,雖有可能係因遭逢短期景氣波動,形成超額產能。但是,就長期而言,包括產能在內 一切之生產要素均屬變動投入 (variable input) ,倘有投資過剩,廠商自應依實際市場需要予以調整,不應長期維持偏低之開工率。至於長期定義雖然極度抽象,單憑公平會資料所涵蓋之5年期間,並不足以斷言麵粉業有充裕時間,可調整產能數量,但是,陳朝威 (1986) 指出麵粉業之超額產能至少於1980年代即已存在,該業在將近20年的時間長期維持如此龐大之超額產能,實悖乎企業經營常理。
理論上,卡特爾集團係以聯合行為之方式限制生產,藉以提高產品售價, 從而獲取聯合獨占利潤,使其投資報酬率高於一般水準。但是,就實際情況而 言,麵粉業獲利率與其他產業比較似並不偏高,依據1998年經濟部工業統計 調查報告,製粉業之附加價值率僅及1.95%,除低於整體產業之7.65%及食品 製造業10.68%外,亦低於與其性質接近之產業,例如:食用油脂業 4.67%、 烘焙食品業6.42%及麵條食品業18.08%。
2003年9月25日報導 展延3年到2006年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第六二○次委員會議決議,針對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十家麵粉事業及金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十一家醬油事業申請延展共同合船進口小麥聯合行為許可期限案,認為申請人等聯合採購合船裝運確可爭取小麥合理價格條件,降低小麥採購成本、促使合理之租船條件,解決卸貨港口之困難、減少倉容不足,避免內陸運輸調度失常、減少資金積壓及利息負擔,降低採購風險以穩定進口原料,並可配合國內農糧與經貿政策,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延展之正當理由,爰准予延展許可共同合船進口小麥三年,期限至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止。
2007.9.7報導 展延3年到2010年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2007年9月6日委員會議決議,許可聯華實業公司、僑泰興企業公司、國成麵粉公司、福懋油脂公司、東陽穀物公司、統一企業公司及環球麵粉公司等7家事業,以聯合採購合船裝運方式進口原料小麥,期限自96年9月10日起至99年9月9日止計3年。
公平會表示,申請人等聯合採購、合船裝運小麥,可降低進口成本,減少倉容不足,避免內陸運輸調度失常,減少資金積壓及利息負擔,降低採購風險,並可配合國內農糧和經貿政策,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5款之規定,故予許可。
但為避免因聯合行為致生申請人內部間及對外交易上之弊端,且為利於該會監督,明訂附負擔如下:
(一)、申請人應將本聯合行為之執行情形,包括每船次各進口人之登記採購量、實際採購量、採購裝船期及採購價格、裝貨船開航日期及抵達我國港口日期,各申請人每月進口量、加工量、銷售量、庫存量等資料,按季函知該會。
(二)、申請人不得利用本許可從事如進口總量管制暨定數分配制等其他聯合行為,或限制申請人之一自由決定其聯合採購進口之數量,或禁止申請人之一自行採購進口,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其他小麥進口事業加本聯合採購。聯合行為主體變動並應報經該會核備。
(三)、申請人不得利用因本許可而取得之市場地位,為不當之價格決定、維持或變更,或有妨礙他事業公平競爭等濫用市場地位或其他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行為。
2009.9.2報導 展延3年到2012年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98年9月2日第930次委員會議決議,許可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38家業者延展合船採購進口小麥之期限3年,許可期限至101年9月30日止。
公平會表示,該會於98年6月底接獲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38家業者申請延展合船採購進口小麥聯合行為之許可期限,經該會審查,本件合船採購進口小麥可降低進口成本,提升採購議價能力,減輕倉儲及資金壓力,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合乎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予許可。
2012.9.12 報導 展延3年到2015年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101)年9月12日第1088次委員會議通過,依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及第15條第2項規定,許可僑泰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26家麵粉事業及金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13家釀造食品事業延展聯合採購合船裝運小麥之期限3年,許可期限至104年9月30日止。
僑泰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26家麵粉事業及金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13家釀造食品事業,以聯合採購合船裝運小麥可降降低小麥採購成本、爭取合理之租船條件、解決卸貨港口之困難、減少倉容不足、減少資金積壓及利息負擔、降低採購風險等緣由,向公平會申請延展聯合採購合船裝運小麥聯合行為之許可期限3年。
公平會審理後認為,聯合採購合船裝運小麥有助於降低小麥之進口成本、分散採購風險,進而穩定國內麵粉與豆麥醬油等相關產製品之價格,對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具有正面效益,故許可其延展期限;惟為避免弊端,該會亦同時對本合船採購之申請人附加負擔,即申請人不得利用本許可從事其他聯合行為或限制任一申請人之進口行為,亦不得從事其他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行為。
公平會強調,該會對於民生物資市場競爭狀況至為關切,本次評估相關因素後認為聯合採購合船裝運小麥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後即速予延展許可期限;另因時值國際大宗物資價格波動期間,該會已密切監控國內小麥等下游相關加工市場之市況,同時亦籲請各相關業者,應共體時艱,致力於維護市場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實遵守公平交易法規定。
2015年9月17日報導 展延5年到2020年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9月16日通過,許可僑泰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37家業者延展聯合採購合船進口小麥期限5年,許可期限至109年9月30日止。
公平會表示,僑泰興等事業先前向公平會申請的聯合行為例外許可期限將屆,該會認為此聯合行為可較有效率採購及裝運進口小麥,進而使相關經濟效益得以擴散至中、下游買方及消費者,並可穩定進口原料供應及品質,有益於整體經濟及公共利益,因此准予附加負擔許可延展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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