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來架構在都市計畫法的都市更新作為,就那麼剛好選在1999年大地震前一年(1998)完成了都市更新條例的立法工程。
都市更新條例第一條明列: 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與景觀,增進公共利益。看起來有四個目標區。
1. 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
2. 復甦都市機能
3. 改善居住環境與景觀
4. 增進公共利益。
四大目標區之間是否有先後順序關係,還是各自獨立,可能是學理上亟待釐清的項目。
比較明確的項目是改善居住環境與景觀,部分都市地區歷經歲月摧殘早已顯露破敗跡象,顯性的項目是建築物老舊、不敵風雨,很多人也因此認定建築物改建或者整建應該是都市更新的重點項目。
都市機能復甦呢?甚麼是都市機能?商業機能,還是其他機能?把老房子變成新房子不會自動帶來機能復甦,任何的都市活動有其週期性,消失的要找回來本來就需要時間與策略。
至於再開發利用及公共利益,這兩段話本來很重要,卻很難顯性化。都市私人土地開發利用是將本求利作為,資金很難往不賺錢的地方流動,除非有其他足夠誘因。沒有資金挹注,建物改建與活動舉辦就很難啟動。如此的循環造就部分地區失去吸引力,人口流失、建物空置、公共設施損毀等負面因子日益累積,導致地區發展動能消失。有人形容這是市場自然機制,人為介入有其困難度,除非有明確政策目標及資源投入,否則賠錢生意沒人做。
在此前提下,都市更新誰來發動?誰辛苦?誰獲利?
在高雄看到一個慘不忍睹的案例,可是從正常商業模式(business model)看來,這只是典型的無效率交易模式,並非失敗案例。從結果論而言,這那是都市更新,只能算是菜市場張三與李嗣拚場喊價的戲碼。
故事主角是一棟三十多年大樓建物,基地不到四百坪,位在五福路精華區,一二樓是公家銀行,大面寬營業場所持續運作中,三樓到十樓住家辦公空間則已經閒置多年,因為此建物在2013年被判定結構不安全。
因為是集合建物(區分所有建物),建物是否改建或者整建需要全部所有權人同意,否則就會陷入僵局,算是典型的建築改建案。
機會來了,部分所有權人找到投資者願意介入此大樓的更新改建,理由應該很簡單,算一算應該有利可圖。
對三樓以上地主而言,這是天賜良機,終於可以老屋算新屋。但是對跟公營銀行而言,在商言商,黃金營業店面本來好好的,沒事幹嘛參與都市更新重建案。NO,當然不參加,除非條件很優渥,不賠錢還能賺錢,就一切好說。
這是典型的商業溝通模式,大家有底線,各自盤算籌碼,爭取最大利益。不這麼做的人是笨蛋,更何況苦主本身就是銀行,本來就是箇中老手。
就這樣,一年過了一年,都市更新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在一次又一次財務換算中陷入僵局。從市政府角度看,這是很單純的私人利益分合問題,不宜過度介入,也因為如此,都市更新審議會開了一次又一次,無法達成共識。公設比高低、民法799條車位是否可以持分、估價方式等問題,反覆地攻防與防禦,好像抓小偷防賊的遊戲,反覆上演。
這種交易溝通過程,涉及多個專業,地政、財務、建築、營建、估價、都市計畫獎勵等,單一專業內又涉及不同派別,各有堅持。
如果都市環境改善,都市機能復甦很重要,每個都市更新案都陷入這種,估價與計價的爭議(注意,這都是未來期望值,畢竟房子還沒拆、新房子還沒蓋、新房子真正的價值還沒得到市場的認證與考驗),只要有一方對分配值不滿,整個更新案就很容易陷入僵局。
如此一來,都市更新似乎等於財務金融特考,每個人出題、每個人有自己理想的答案,永遠不滿意別人給的答案。
這是那門子更新?公共利益何處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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