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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處工業區土地,幾年前工業區土地(工五)檢討時開了一道窗,不想從事工業製造者可以循變更程序轉成產業發展區,變更後業者可以蓋觀光旅館,也可以蓋廠辦大樓 (支援性產業)。

有人覺得當時陸客一直來,林口台地蓋觀光飯店應該很有錢途,於是花錢辦理變更案,繳交投資計畫書,35%公共設施回饋(20%用地、15%代金),最終土地變更為產業專用區。

但是,當申請者後來意識到市場變動,飯店產品可能賠錢,打算改蓋廠辦大樓,申請建造時,建管單位竟然說: 不行,只能蓋飯店,如果要蓋廠辦,就要變更。

問題是,產業專用區本來就可以蓋廠辦啊。

就這樣,行政程序走了兩年,出現一個台灣都市計畫史上頭一遭變更案: 變更理由的變更,特別留下歷史畫面。

變更理由只是變更程序的一環,重點應該還是在變更分區的合理性與必要性,一個已經完成變更程序的案例,行政處分已經完成,該土地的法定允許使用項目相當明確,建管單位沒有理由,更沒有權責反過頭要求申請者進行作文微調比賽,直接請業者更換投資計畫書,納入附件即可。

至於何謂指定用途?認定基準為何? 這是羅生門,還是另有法律見解,實在令人納悶。計畫者、管制單位及投資方各有本位,精準管制意義何在,誰來承擔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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