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編列補助地方政府經費(一般性補助款) 2,146億元,較上(111)年度增加181億元,增幅9.2%,另尚有中央統籌分配稅款3,627億元(較上年度增加433億元,增幅13.56%),112年度中央對地方整體補助財源(不含計畫型補助款)共增加614億元,增幅11.9%;此外,尚有行政院及各部會補助經費2,013.82億元。經查:

(一)直轄市及縣(市)自籌財源比率偏低,長期須仰賴中央政府補助款挹注,亟待賡續強化財政努力

中央政府為改善地方財政,依據地方制度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相關規定進行財政調整,每年對各市縣補助鉅額經費。上開財政調整包括統籌分配稅款與一般性(含專案及平衡預算補助)及各部會(依規定應屬計畫型)補助款。

104至110年度間,6都之自籌財源(為自主性收入)占歲入比重介於54.25%至57.91%間;16個縣(市)之自籌財源占歲入比重介於23.55%至27.86%間(詳表1),顯示該7年間我國地方政府無論是直轄市或縣(市),自籌財源占歲入之比率有限且概呈減少趨勢(詳圖1)。市縣自籌財源比率偏低,即使補以統籌分配稅收入,亦不足支應其自治經費,須仰中央政府補助款持續挹注。

110年度16個縣(市)之自籌財源占歲入決算審定數比率均低於5成,且其中有8個縣(市)未達2成 (詳表2),顯示部分市縣歲入結構未臻健全,財政自主性不足,亟待賡續積極改善歲入結構,強化財政努力,增闢自主財源並維持適度支出規模。

(二)地方稅法通則及規費法賦予地方政府開徵新稅(財)源之法源依據

我國早於91年即公布施行地方稅法通則與規費法,提高市縣自主權,賦予其得依法課徵特別稅課、臨時稅課、附加稅課(以下簡稱特別稅)及規費。直至94年方有地方政府(改制前桃園縣政府)依地方稅法通則開徵景觀維護臨時稅及營建剩餘土石方臨時稅(均已屆滿停徵);

迄111年7月底止,各地方政府依地方稅法通則開徵地方稅共有17個案例,包括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公所曾依地方稅法通則開徵特別稅課,惟累計徵起稅額僅155.569億元,目前尚有11個地方政府開徵之地方稅(共14個稅目)仍於實施期限內。查地方稅法通則及規費法賦予各地方政府開徵新稅(財)源之法源依據,相關開徵地方稅雖已有17個案例,惟稅課規模有限,稅目種類不足,可為地方自籌財源之財政自我努力目標。

(三)財政部允宜加強協助及輔導市縣善用財政工具,並於地方政府有適法性疑義時妥予釐清及提供協助

地方稅法通則及規費法已公布施行20餘年,惟徒法不足以自行,財政部允宜加強協助及輔導各市縣善用財政工具,並於地方政府有適法性疑義時妥予釐清及提供協助,以利市縣規劃執行,配合各市縣之財政努力,以提升財政自主能力。

各市縣之自籌財源占歲入比率偏低且於104至110年間概呈減少趨勢,而需長期仰賴中央政府補助款挹注。另地方稅法通則及規費法公布施行20餘年,地方稅雖已有17個案例,惟稅課規模有限,稅目種類不足,財政部宜加強協助及輔導市縣善用財政工具,並於地方政府有適法性疑義時妥予釐清及提供協助,以利各市縣規劃執行,提升財政自主能力。

資料來源: 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45676&pid=22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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