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6.20 一場名為能源公正轉型聲明公開論壇召集了全國80位學者連署要求光電政策兼顧公正轉型,他們指控: 光電選址欠缺劃設標準及程序,也無社會參與過程,恐怕淪為行政機關的「空白支票」。

參與學者提出幾個具體例子: 

1. 成大黃偉茹指出,彰化縣大城鄉500多公頃的農地重劃區,有89%的土地為第一類農業發展區,仍有高密度的農漁業活動,卻被政府劃為不利從事農作的「低地力地區」,藉此開發光電示範區。她批評,政府沒有說清楚低地力的標準為何、經過何種程序劃設,沒有公開參與程序就把土地使用管制解放,「豈不是給了一張空白支票」任人填寫。

2. 成大趙子元指出,我國太陽光電目標設定2025年要達到20GW,約需釋出2.5萬公頃土地;如果2050年要達到40到80GW的光電目標,則還需釋出3.2至10.7萬公頃土地,土地需求沒有定數、變動性高且還有空間區位等問題,應從全國國土計畫的層級通盤思考光電發展。

3. 政大戴秀雄指出, 台灣兩年後會進入全面實施國土計畫的階段,現今若不妥善處理光電發展的土地問題,未來將會成為國土規劃的沉重包袱。綠能專區劃設絕不是政府用行政命令劃定一個範圍說是就是,能源局起碼要依據《電業法》、《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等訂出能源計畫,接軌回各縣市國土計畫才能有效落地,另也須思考綠能專區範圍是否需要做政策環評。

4.  當淨零排放變成神主牌、減緩氣候變遷的課題被簡化為綠能發展,且現行風電及光電政策缺乏通盤規劃淪為急就章,恐導致更多的問題,並指出台灣面臨的威脅不只氣候變遷,還有開發導致的生態多樣性流失、糧食自給率低等,這些也都是當前的重要議題。

他們一致指控:

政府自2015年起便陸續修法,以不同名目劃設專區,

1. 放寬土地使用管制,將農地釋出供光電使用,

2. 逐漸偏離國土計畫精神,

3. 衝擊農漁民生計與產業,

4. 影響糧食自給

這些指控有幾個重要假設需要釐清:

1. 優良農地主是否有耕作意願,如果有,問題不大,如果沒有? 政府可能強迫私人釋出農地供他人使用嗎?這種媒合機制有否正當性?

2. 光電產業與優良農田只能二選一,不能共存。國土計畫精神的內涵是二選一,還是共存? 論者觀點以零和為基礎,二分法之外,難道沒有其他選項嗎?

3. 衝擊農漁民生計與產業的主因為何?是因為土地不當利用,還是產業轉型所致?兩者顯然差異頗大。

4. 農地釋出與糧食自給真的存在因果關係,還是相關性嗎?如果有因果或相關性,農地是否應該維持私有?

營建署回應指出

全國國土計畫及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分別於107年及110年公告實施,當時能源發展目標係以2025年太陽光電設置目標20GW,據以於各級國土計畫指認優先發展區位,包含地層下陷、不利農業經營土地等。嗣為回應全球倡議2050淨零排放目標,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11年公布「臺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其中太陽光電設置目標2025年提升至31GW,2050則預定達到40~80GW。

營建署表示,因時空環境業已不同,各級國土計畫確實應予檢討,並應提出空間規劃具體因應措施,因此,該署已研議綠能發展區之區位選址條件,包含排除環境敏感地區、農業經營專區、養殖漁業生產專區等重要生態或生產區位,並框選符合國土計畫指導或屬行政院農業發展委員會提出低地力農地及漁電共生專區(非養殖漁業生產區,且屬先行區或優先區)等地區,作為建議優先設置之初選區位,近日將召集相關專家學者討論,後續並將會商經濟部能源局等有關單位,確認綠能發展總量;營建署將儘速提報內政部國土審議會討論後,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納入刻正辦理之「鄉村地區整體規劃」一併研議處理,後續並將納入各級國土計畫通盤檢討,以達計畫引導合理土地使用目標。

國土計畫落實社會公開及社會參與

在國土計畫架構下,「鄉村地區整體規劃」是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針對一鄉(鎮、市、區)進行居住、產業、公共設施、運輸、景觀等整體性空間規劃,後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評估將能源發展議題將一併納入處理,以提出符合地方發展及保育需求之空間發展計畫。除國土計畫法第12條明定各級國土計畫應納入民眾參與程序外,因鄉村地區整體規劃採「參與式規劃」,即由當地社區居民共同參與規劃,於擬定計畫過程會透過在地工作坊及權益關係人訪談等形式,充分了解地方需求,回歸地方條件適宜性及尊重地方居民意願,朝向與鄉村聚落共榮發展之設計,此與專家學者呼籲應落實社會公開及社會參與方向一致。

專區擇定仍需跨域協商,並重視環境與社會共榮

綠能發展區政策核心精神,在於適宜設置光電之土地,配套訂定簡便快速申請機制。營建署刻正研訂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草案),針對光電設施管制方式將延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1修正草案,使專區得適用簡化申請機制。營建署表示,能源發展、農漁業發展、城鄉發展均是我國重要的一環,相較於程序簡化,綠能發展區的區位選擇、規劃、管理及相關配套措施更為重要,包含訂定專區管理機制、納入監測系統、確保農漁民權益以及納入土地恢復計畫等也應逐步到位,綠能發展區是國家重大政策,需要能源、農業、城鄉發展等相關部門、專家學者及社會各界共同研討決定,讓臺灣可以永續發展。

分析,試問,綠能發展總量是公共財,還是市場用語?如果是公共財,何來排擠之說,理應優先。如果是市場用語,涉及投資效益考量,區位選址因素當然包括土地取得成本,這部分如果沒有國家補貼,誰來說三道四?

經濟部能源局回應指出:

關於媒體關切低地力土地設綠能專區一事,經濟部指出,我國地狹人稠,為充分活化土地運用,以及強化能源自主的再生能源建置,協助提升產業國際競爭力,由中央盤點不適合耕作或養殖之低地力及棄養閒置魚塭,劃設為「綠能發展區」,以低度開發的綠能設施,來達到減碳目標。

經濟部正研擬「能源用地白皮書」光電用地發展原則 建立中長期光電發展機制

隨著國土計畫法的施行,經濟部刻正研擬能源用地白皮書,規劃2025年後中長期光電發展之政策,並預計於今年下半年透過社會溝通平台,廣納各方建議,將太陽光電用地需求納入國土規劃架構下,以利與其他用地調和並符合社會期待,建立光電長期發展機制。

「綠能發展區」活化已不適農作地區 跨部會採科學化方式把關

經濟部表示綠能發展區係由農委會以俗稱「風頭水尾」農作生產條件較差的地區,就土壤已中高鹽化,以及已經長期棄養閒置荒廢的魚塭的土地,提供評估設置光電。再由經濟部會同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之內政部、環保署及負責生態保育的農委會特生中心,排除環境敏感範圍區域,共同嚴謹審定可執行的區位。
綠能發展區不影響原有土地使用原則 日後仍可農用

綠能發展區採取容許使用方式來設置光電,主要考量為不影響原有土地的使用原則,並透過低密度的開發,讓土地得到復育休養,後續光電設施移除機制亦納入遴選規範。使農地仍可繼續從事農作,不致離農。

綠能發展區將透過遴選建立管理機制 作為未來國土計畫光電示範先驅

綠能發展區將透過遴選機制選擇願在地永續發展之適宜業者,因地制宜優先考慮在地需求,強化在地溝通、提供社區友善回饋、管理施工(管路、升壓站)秩序、建立除役規範。尊重在地長遠發展願景,並輔以光電創造加值,設置良好光電案場,作為區域計畫法銜接國土計畫法之示範先行區域。

漁電共生已建立資訊揭露機制 後續納入國土計畫考量

至2025年為止,光電中大型案場是以漁電共生為主。經濟部表示已透過環社檢核與因應措施機制,要求案場必須落實環境生態之長期監測與訊息揭露。後續亦將評估納入國土計畫法,作為環境衝擊之監測機制。

個人研判

連署學者的動機與背後力量不得而知,但是,國土計畫子計畫鄉村地區整體規劃正在進行中,這是修補非都市土地過往無規劃、過度個案開發弊病的重大規劃工程,對比於公正能源聯盟對私人農地(地力高低與否)說三道四的作法,鄉村地區整體規劃似乎更有機會落實社會溝通,尤其在地方產業發展意願、生活環境改善方向、公共設施增補等面向,一竿子打翻整條船,無視國土計畫的現在進行式做為,實在令人失望。

農地太多不等於糧食安全,同理推之,農地釋出本來就不等於糧食不安全,過往將其劃上等號的說詞,根本禁不起考驗,因為農地釋出面對的不只是環境敏感、農地力高低問題,還涉及農村人口外流及產業轉型等陣痛,農地主意願、農地主土地傳承細分等面向本來就不應該在農地禁止釋出的行政命令下為之,過去幾十年的農地農用政策口號推導出多少的畸形農地商品化現象,持續喊著農地禁止釋出,只為了高高在上的糧食安全,根本無濟於事。

農地多元使用本來就是可討論的方向,也應該是討論的焦點。綁架優良農田,無視農地主意願及地方發展特質,無非是另一種暴力。大家長期期待的國土計畫本來就涉及空間資源重新分配,在此計畫架構下透過更細膩的鄉村地區整體規劃落實之,這些學者難道沒有看見嗎?

其次,光電與風電綠能產業涉及國家能源政策轉型及減碳目標,本來就可以做為指導土地變更的上位計劃,綠能發展專區或者光電產業與農耕地的關係並非零和,這種指控過於狹隘,動機可議。更何況,能源局提出的一條龍作為,包括土地釋出、產業進駐、研發共存方式、監測、農地力恢復等面向,具備全盤性考量,將其努力抹殺,其心可議。

第三,公正聯盟對國土計畫的指控過於空泛,聯盟沒有區分全國國土計畫及縣市國土計畫之別,停留在過去陳腐價值觀,實有阻礙社會正常發展之嫌,值得注意。殊不知,能源局提出的適宜光電土地多數集中在七個縣市,也就是台灣有15個縣市根本沒有這方面土地的儲備,這種相對不公平(假設光電產業是一種負擔與責任),聯盟成員有看到嗎?即使是透過公正客觀遴選方式產生的光電適宜區位,我們還是要問,適宜區位土地所有權人及地區民眾有權反對嗎?又,他們的贊成(變更為綠能產業專用區)是特別犧牲,還是不當利得?

把進行中縣市國土計化汙名化、甚至將農地多元使用窄化為零和之爭,真的是公正之舉嗎?

附帶一提,農村與鄉村真的等值嗎?能源總量、綠能總量如何定義?如何衡量? 誰來提供?誰來購買?誰來承擔風險?

 

 

能源局七大理由:

經濟部並列舉7大說明,

第一,媒體提到因土地利用效益提高,導致部分土地掮客剝削地主權益等爭議,中央政府為此已主動劃設公告專區,減少地主與土地掮客的資訊落差、減少土地掮客參與空間。

第二,針對光電利益吸引各方勢力介入,廠商遭強索回饋金一事,經濟部與法務部已成立「打擊妨害綠能產業發展犯罪聯繫平台」,並與7個地檢署建立聯繫平台,目前已有業者提供資訊、能源局提送聯繫平台的案例。

第三,針對業者透過人脈要求台電拉線省去成本一事,經濟部說明,台電目前已明確規範相關輸配電線路設置及工程費用,並無透過人脈要求省拉線成本問題。

第四,媒體提到漁電共生造成養殖面積減少,經濟部表示,因漁村人口高齡化,推動漁電共生可引導廢棄魚塭重返養殖,以七股日運案場為例,其原為廢棄魚塭,業者土地整合後可增加養殖面積。

第五,若有魚塭被非法傾倒事業廢棄物,經濟部強調,一旦被發現將嚴加查辦,違反者除依法辦理外,最嚴重可撤銷光電設置許可。

第六,針對光電是否造成區域氣溫飆升,經濟部指出,太陽光電設置是將光能轉為電能,可帶走當地太陽光能、幫助夏天區域降溫,因此政府鼓勵校園風雨球場及屋頂光電建置,改善校園環境。

第七,針對太陽光電影響候鳥棲息,經濟部表示,目前漁電共生案場經環社檢核,自規劃設計階段即考慮候鳥棲息、覓食特性,以生態環境與養殖效益影響最小的施工方式與工期進行規劃設計,以達光電與環境共存共榮。

行政院重要施政成果-產業創新-綠能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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